土壤污染调查具体时间阶段是什么?
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第五十九条规定:“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请问, 具体时间节点是什么时候?
答:
针对农用地、草地、林地等地块变更用地性质的应在前期完成土地变更手续。地块变更办理需要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 开展地块调查,若仅需要开展第一阶段调查时,参照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用地地块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编制模板(试行)的通知》进行,(贵州省生态环境厅,黔环土【202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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