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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污染调查具体时间阶段是什么?

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第五十九条规定:“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请问, 具体时间节点是什么时候?


答: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中第五十九条规定:“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中用途变更属于自然资源部门职责范围,具体节点建议咨询自然资源部门。
  二、根据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目的是明确地块污染物种类、浓度和空间分布,并提出是否需要开展进一步风险评估的建议。
  针对地块内有原有建筑的建议在建筑物拆除后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若未拆除即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对于地块存在尚未清理完毕的危废、固废、建筑物等, 若清运或拆除过程新发现污染或产生二次污染,需对新发现污染或二次污染区域开展补充调查;

  针对农用地、草地、林地等地块变更用地性质的应在前期完成土地变更手续。地块变更办理需要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 开展地块调查,若仅需要开展第一阶段调查时,参照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用地地块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编制模板(试行)的通知》进行,(贵州省生态环境厅,黔环土【202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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