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有关工作
发布时间:2017/4/25 8:54:42 浏览: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有关工作

 

各市(地)住建局(建委),绥芬河市住建局、抚远市住建局,省农垦、森工总局住建局:

 

  按照住建部办公厅《关于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科[2015]53号)文件要求,为促进我省绿色建筑快速健康发展,积极转变政府职能,逐步推行绿色建筑标识实施第三方评价,现就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我省绿色建筑标识项目由绿色建筑评价机构,在进行科学、公开、公平、公正评价的基础上,以评价机构的名义对通过审定的项目进行公示、公告和颁发证书、标识。申请绿色建筑标识应坚持自愿的原则,不得强制要求。

  二、我省绿色建筑评价由绿色建筑评价机构负责。省住建厅负责对我省绿色建筑和绿色建筑评价机构的管理。通过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对标识项目进行抽查等方式,促进各市地落实国家和我省绿色建筑政策、要求,不断提高评价机构评价质量。

  三、绿色建筑评价机构按照《黑龙江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23/T1642-2015)执行,保障性住房的绿色建筑评价标准按《绿色保障性住房导则》执行。

  四、绿色建筑项目取得设计标识后,一年内未开工建设或发生设计变更导致绿色建筑相关要求降低的,评价机构应重新进行评价,并及时重新公告评价结果。已经竣工验收投入使用的项目,不应再申请绿色建筑设计标识,评价机构也不应受理进行设计标识评价。项目获得运行标识后,设计标识自动作废。运行标识到期后,应由原评价机构按照评价要求重新对项目进行核查确定。

  五、按照我省强制执行的绿色建筑设计规范、设计要点进行设计,并通过施工图审查的建筑可认定为绿色建筑,并纳入我省绿色建筑项目、面积的统计范围。如上述建筑需要获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与证书,应按照绿色建筑标识评价工作要求,依据绿色建筑评价相关标准,履行相应的评价程序。

  六、各评价机构颁发的标识、证书应保持统一,按住建部原有式样不变,编号由省住建厅按照住建部确定的编号规则编号。

  七、各评价机构应及时将绿色建筑标识项目的受理情况、评价情况和评价结果向省住建厅备案。备案内容参考附件。

  八、各市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将绿色建筑纳入建筑项目全过程管理。认真落实《黑龙江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黑政办发[2013]61号)要求,对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哈尔滨、大庆市市本级的保障性住房,以及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应强制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省厅将定期开展监督抽查。同时各地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收集、统计、分析和管理绿色建筑项目,引导绿色建筑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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