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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证过期,算不算无证排污?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了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这条强调了持证排污是基本原则,无证不得排污。对于排污单位而言,在许可证到期之前,向原核发生态环境部门提出延续申请。如果排污单位未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提出延续申请,或者延续申请未获得批准,那么一旦许可证上注明的有效期届满,该许可证即自动失效。失效的排污许可证等同于没有排污许可证。在许可证过期失效后,排污单位如果继续排放污染物,其状态就是“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中也规定“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经批准排放污染物”列为无证排污的情形之一。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排污单位已经提交了延续申请但还在审批过程中,只要旧的排污许可证到期失效了,在获得新的许可证之前继续排污,仍然属于无证排污。延续申请被受理不代表旧证自动延续有效。因此,排污单位需要密切关注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并提前按规定申请延续,确保许可证持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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